唐佳琳 - 人事室|2019/09/17

一、依據國立嘉義女子高級中學108.9.10嘉女教字1080005480號函轉知。

二、符合參與廠商依本部所訂定之課程綱要編輯之教科用書及 其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之資格者:

(一)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、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、直轄市、縣(市)輔導團團員或曾協助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研發補充教材或命題者。

(二)研究、種子教師於不影響教學之前提下,經服務學校之許可。

三、參與科用書及其教師用書或教師手冊者應遵守下列原則:

(一)不得有商業行為。

(二)不得與職務、職權相牴觸。

(三)不得同時參與教科圖書審定及學校教科圖書選用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