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務處 - 學務處|2023/11/17

一、依教育部112年11月9日臺教資(六)字第1122704456號函辦 理。

二、為簡政便民及環保證照管理一致性,環境部業於112年8月 11日發布修正「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」部分條 文,已刪除第15條第2項第1款原「核發機關、環境教育機 構或核發機關認可舉辦之」文字,故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展 延時數已無須經本部認可。

三、現行該辦法第15條第2項第1款規定為:「參加環境相關領 域研習累計15小時以上,其中應包含3小時以上環境教育法 規或相關政策」。

四、請開課單位本權責認定是否屬環境相關領域研習、環境教育法規或相關政策,並至環境部「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」 登錄環境教育時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