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務處 - 教務處|2020/09/01

 

1. 申請資格:設籍桃園市4個月以上,就讀各公(私)立國中、高中(職)之原住民族學生,於申請日前(108)年度9月1日至本(109)年度8月31日,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(不包含才藝補習)者。

2. 補助對象:優先補助社會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,每戶最多補助2人,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8,000元。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,每戶最多補助2人,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5,000元。

3. 申請文件:申請書、補習證明書及收據、領據及郵局或金融帳戶封面影本、在學證明、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(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);非屬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者免附。

4. 相關表件請逕至以下網址下載:https://ipb.tycg.gov.tw/ (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/訊息公告/最新消息)

符合資格者請於109年9月25日前將申請資料送交本校教務處註冊組,逾期不予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