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99年03月11日教育部
台語字第0990039642號書函備查
壹、競賽宗旨:為加強推行語文教育,提昇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與學習興趣,以弘揚文化,特舉辦本競賽。
貳、組織:設「全國語文競賽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大會)由下列單位組成之。
一、指導單位: 教育部
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
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
行政院客家委員會
二、主辦單位:桃園縣政府
三、協辦單位:臺灣省政府、臺北市政府教育局、高雄市政府教育局、財團法人國語日報社
四、承辦學校:桃園縣中壢市中原國民小學
五、協辦學校:桃園縣中壢市林森國民小學、桃園縣立中壢國民中學、桃園縣龍潭鄉武漢國民小學、桃園縣龍潭鄉潛龍國民小學、桃園縣龍潭鄉石門國民小學、桃園縣中壢市忠福國民小學、桃園縣龜山鄉楓樹國民小學、桃園縣桃園市桃園國民小學、桃園縣桃園市成功國民小學、桃園縣立平鎮高級中學、桃園縣立平鎮國民中學、桃園縣中壢市信義國民小學、桃園縣中壢市內壢國民小學、桃園縣龜山鄉文欣國民小學
參、辦理方式:
一、競賽階段:
各競賽單位應參考本要點相關規定,依下列方式先行辦理初賽、複賽,產生各組項代表參加全國決賽。
(一)初賽:臺北市、高雄市與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學校為單位,臺灣省暨福建省各縣市均以鄉(鎮、市、區)為單位辦理初賽。
(二)複賽:臺灣省暨福建省以縣市為單位,高雄市以市為單位,臺北市分南、北區辦理複賽。
各競賽單位辦理初賽、複賽應組織評判委員會,負責評選事宜。
二、決賽單位:除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學校為競賽單位外,臺灣省暨福建省以縣市為競賽單位,高雄市以市為單位,臺北市分南、北二區,為競賽單位。
三、決賽組別及對象:
(一)國小學生組(包括公私立國小且年齡未滿15歲之學生)
(二)國中學生組(包括公私立國中、代用國中、高中附設國中部、國中補校且年齡未滿18歲之學生)
(三)高中學生組(包括公私立高中職日、夜間部及進修學校且年齡未滿20歲、五專前三年學生)
(四)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(包括研究所學生,但不得為現職教師)。
(五)教師組(包括公私立小學、幼稚園、公私立高中、高職及進修學校、國中編制內正式教師)。
(六)社會組(除前列1至5組所具之身分外,各界人士均可參加)。
四、競賽項目:
(一)演說:
1. 國語(各組均參加)。
2. 臺灣閩南語(各組均參加)。
3. 臺灣客家語(各組均參加,惟客家人數未達七萬人之縣市,其未參加之組項不計列團體成績,仍報名參加者,另予加分)。
(二)朗讀:
1. 國語(各組均參加)
2. 臺灣閩南語(各組均參加)
3. 臺灣客家語(各組均參加,惟客家人數未達7萬人之縣市,其未參加之組
項不計列團體成績,仍報名參加者,另予加分)
4. 臺灣原住民族語(分14種語別:阿美族語、排灣族語、泰雅族語、魯凱族語、賽夏族語、鄒族語、卑南族語、雅美族語、邵族語、噶瑪蘭族語、賽德克族語、布農族語、太魯閣族語、撒奇萊雅族語,每族分國小學生組、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)。
(三)作文(各組均參加)
(四)寫字(各組均參加)
(五)字音字形(各組均參加)
五、 競賽員名額:
競賽單位參加各有關競賽項目,除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每項以2人為限,其餘各組各項語別以1人為限。
六、競賽員資格及限制:
(一)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要點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,均可參加各該組該項競賽。
(二)學生、教師限以其就讀學校、服務學校所在地參加競賽。
(三)凡曾獲得本競賽(涵蓋93年以前)該組該項第1名或5年內兩度獲得2至6名者,即不得再參加該組該項之競賽。
(四)各競賽員,每人均以參加1項為限。
(五)各競賽員不得跨組報名,違者取消競賽資格。
(六)大陸臺商子女學校學生以戶籍為依據,報名參加戶籍所在地之縣市複賽。
(七) 社會組限於戶籍所在地(至99年12月1日前須設籍6個月以上)或服務機關所在地(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)擇一報名。
七、各項競賽時限:
(一)演說:
1. 國小學生組、國中學生組,每人限4至5分鐘。
2. 高中學生組、社會組、每人限5至6分鐘。
3. 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、教師組,每人限7至8分鐘。
(二)朗讀:各組每人均限4分鐘。
(三)作文:各組均限90分鐘。
(四)寫字:各組均限40分鐘。
(五)字音字形:各組均限10分鐘。
八、競賽內容範圍:
(一)演說:
1. 國語:各組題目,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,當場親手抽定。
2. 臺灣閩南語:國小學生組、國中學生組、高中學生組講題3題,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5題事先公布,在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,就已公布講題親手抽定1題參賽;教師組、社會組題目於競賽員登臺前30分鐘,當場親手抽定。
3. 臺灣客家語:同臺灣閩南語。
(二)朗讀:
1. 國語:
(1) 國小學生組、國中學生組以課外語體文為題材。
(2) 高中學生組、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以文言文為題材(篇目事先公布)。
(3) 教師組及社會組以語體文為題材。
2. 臺灣閩南語:各組題材,皆以語體文為題材(篇目事先公布)。
3. 臺灣客家語:各組題材,均以語體文為題材(篇目事先公布)。
4. 原住民族語:各組題材,均以語體文為題材(篇目事先公布)。
以上各項語別之各組題材,均於每位競賽員登臺前8分鐘,當場親手抽定。
(三)作文:
各組題目均當場公布,除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外,文言、語體不加限制,並詳加標點符號;但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。
(四)寫字:
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,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(不得使用其它如自來水筆等,以教育部公布之標準字體為準),字之大小,國小學生組為5公分見方,國中學生組為6公分見方(以上用4尺宣紙4開「70公分×35公分」書寫);高中學生組為7公分見方,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學生組、教師組、社會組為8公分見方(以上用6尺宣紙4開「90公分×45公分」書寫)。
(五)字音字形:
各組均為2百字(字音1百字、字形1百字),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,塗改不計分。
九、競賽評判標準:
(一)演說:
1. 語音(聲、韻、調、語調):占百分之45。
2. 內容(見解、結構、詞彙):占百分之45。
3. 台風(儀容、態度、表情):占百分之10。
4. 時間:超過或不足時,每半分鐘扣均一標準分數1分,未足半分鐘,以半
分鐘計。
(二)朗讀:
1. 國語:
(1) 語音(發音及聲調):占百分之50。(以一字多音審訂表為主)
(2) 聲情(語調、語氣、語情):占百分之40。
(3) 台風(儀容、態度、表情):占百分之10。
2. 臺灣閩南語:
(1) 語音(發音及聲調):占百分之50。
(2) 聲情(語調、語氣、語情):占百分之40。
(3) 台風(儀容、態度、表情):占百分之10。
3. 臺灣客家語:
(1) 語音(發音及聲調):占百分之50。
(2) 聲情(語調、語氣、語情):占百分之40。